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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公布实施
2022-11-02 09:49:25 来源: 洛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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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洛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简称《办法》)公布实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据悉,《办法》是河南省首个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专项政府规章,明确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相关资料图)

一 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情况

三 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 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 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 行政执法制度落实情况

七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八 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根据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确认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变更后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审核确认。

据介绍,我市全面实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本市制定、修订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条款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制定、修订或者废止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执法信息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

根据《办法》,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被监督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将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行政执法部门逾期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将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等情况出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行政执法部门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及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执法人员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在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等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2021年,我市被司法部列为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后,围绕制度建设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保障执法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办法》的公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认可度及满意度,为洛阳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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